各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5〕47号)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为规范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决定集中受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申请。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2014年-2017年获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8年获批准资助的项目,由于处于执行期的第一年,本次不予受理预算调整申请。
二、预算调整原则
1、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因科学研究需要,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调整范围的在研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2、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调整,管理费不得调整。
3、设备费不予调增,但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均可以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取消所有其他科目比例限制。
4、预算调整情况务必在年度报告、结题报告予以说明或确认。
5、项目研究周期内,原则上允许经费预算调整一次。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已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仍由项目负责人使用,用于项目后续研究的支出,使用期为结题后2年(自结题通知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将会被基金委按原渠道收回。
2、需要调整预算的项目负责人下载相应附件,根据情况填写《预算调整审批表》并签字,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3、各相关学院于1月15日之前,统一报送科技处、财务处签字盖章。
4、经费预算调整后,各项目负责人应该严格按照调整后预算使用。
未尽事宜,请联系科技处。
联系电话:86173214
联 系 人:王亚健 刘创
科技处
2019年1月10日